索 引 号: | 012997979/2017-00094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金宝博 政府法制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7-12-27 |
生效日期: | 2018-01-12 | 废止日期: | 2020-05-23 |
信息名称: | 金宝博 创新创业服务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 ||
文 号: | 鼓政规【2017】5号 | 关 键 词: | 金宝博 创新创业服务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鼓政规【201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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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宝博 创新创业服务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和省“科技创新40条”、“人才新政26条”,落实市“创业南京”英才计划,进一步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人才竞争力、鼓励和扶持科技人才企业创新创业,在金宝博
试行双创服务券。为了切实加强双创服务券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双创服务券是对科技人才投入方式的创新,是政府为鼓励和扶持科技人才企业创新创业,用于补贴或抵扣科技人才企业在创新创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科技服务、法律服务、财税服务、培训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投融资服务等各类服务费用,其中不包括人员工资、劳务费用发放等内容。
第三条 双创服务券兑现资金来源于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四条 金宝博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是双创服务券的领导机构,负责决策双创服务券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人才办牵头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联席会是管理机构,负责双创服务券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推进。
二、支持对象与使用额度
第五条 支持在本区入选各类人才计划的科技人才企业。优先支持具有一定发展成效的,并符合市、区绩效评估和考核评价标准的科技人才企业。
第六条 优先支持科技人才企业选择在金宝博
注册的与创新创业相关的服务机构(企业),包括:财税、法务、知识产权、人力资源、金融、技术服务等。
第七条 用于补贴或抵扣科技人才企业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在服务类机构产生的各类服务费用。根据人才企业发展实绩,给予5—50万不等的抵扣额度,见表:
第八条 人才企业需按比例配比使用双创服务券,具体标准为:
(一)所选择的服务机构(企业)是在本区内注册的:绩效评估评级为A类或符合表内其他标准条件的人才企业自有资金和双创服务券按照1:3配比使用,绩效评估评级为B类按照1:2配比使用。
(二)所选择的为非本区内注册的服务机构(企业):本区无合适的服务机构,科技人才企业需在外区或外地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产品,科技人才企业自有资金实际支出额与双创服务券金额按不低于10:1配比。
三、申领使用与兑现要求
第九条 双创服务券的申领程序:
(一)经人才领导小组同意,根据当年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经人才办、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联席会通过后发布当年度双创服务券资助通知,明确当年双创服务券的发放额度、使用范围、比例、审核标准等要求。
(二)人才企业选择需要购买的服务产品并提出购买申请。
(三)服务机构(企业)与申请企业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后签订服务合同书,并将服务合同书送至双创服务券受理中心进行备案。
(四)双创服务券受理中心按照合同签订的服务费用金额进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分类后,对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由受理中心发放标明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金额等内容的电子券,服务机构(企业)按照服务合同书约定为企业提供相应服务。
(五)服务机构(企业)按照服务合同书要求完成相关服务后,由人才企业将服务全过程相关证明材料和用户反馈表提供给双创服务券受理中心,受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证明材料的初审,并给出初审意见。其中财税、知识产权等标准化合同可不经备案审查、发放电子券,直接受理、兑现。
(六) 双创服务券受理中心每季度汇总人才科技企业提供的兑现申请资料并经审核无误后报人才办,并附电子券发放情况表。人才办牵头人社局、科技局对各自服务的人才科技企业进行复审,对重点项目同时委托无关联会计公司审计,并结合期中督查的情况,会同财政局召开联席会,联席会通过后,报请人才领导小组同意即进行资金结算和拨付。
第十条 人才企业提交的双创服务券兑现证明材料包括:
(一)科技人才企业双创服务券服务项目兑现汇总表,包括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成效和过程资料等。
(二)服务机构(企业)与人才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复印件,提交时要审查服务合同书原件。
(三)服务产品收费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服务机构向企业开具的购买服务的发票、资金支出证明材料等)。
(四)用户反馈表。
(五)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四、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办会同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和相关部门不定期抽取各类别科技人才企业服务合同(重点项目原则上必抽),跟踪检查履行情况,包括:调查企业满意度、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等,并将跟踪检查情况记入服务档案记录,作为资质认定及补贴结算的依据,以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人才办牵头,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参与,每年组织一次签约的服务机构(企业)评星评级,并根据星级给优质服务机构(企业)一定金额奖励。
第十三条 对通过双创服务券套取财政资金的科技人才企业和服务机构(企业),冻结科技人才企业资金管理账户,注销服务机构(企业)持有的双创服务券额度,追回骗取的资金, 3年内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不良记录列入企业社会信用评级体系,录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自助终端,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管理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