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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116600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意见
发布机构:    金宝博-金宝博官网 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9-11-30
生效日期:    2019-12-30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金宝博 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文  号:    鼓政规〔2019〕2号 关 键 词: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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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宝博 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依据《省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9号)、《市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19〕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市关于保障服务残疾人的部署要求,紧扣“首善之区、幸福鼓楼”建设目标,创新举措,加大投入,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推动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走在前列。

二、基本原则

1.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实现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救助全覆盖,努力满足其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2.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安全、有效、精准。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1.到2020年:高质量建成以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为基础,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体系。

2.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内容进一步拓展,服务标准明显提高,服务设施更加完善,服务能力普遍增强,服务质量有效提升,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权益更有保障。

四、救助内容

(一)救助对象

1.本区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持有残疾证或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6周岁残疾儿童以及7-14周岁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

2.对于0-6周岁、7-14周岁的听力残疾儿童的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在经过市残联确定的专业医疗机构评估、符合条件后,由区残联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残发〔2017〕32号)规定、协助进行相关流程申请。

3.对特殊困境的残疾儿童家庭,可采取“一事一议”救助。

(二)救助项目

1.通过“三方协议”,为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和7-14周岁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转介至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基本康复训练。

2.根据上级年度下达指标数,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以及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3.根据苏残发〔2017〕32号文件,协助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

4.为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等接受康复训练和学习的学龄前残疾幼儿,定额减免一年康复训练费用。

5.为在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等接受康复训练或辅具适配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孤独症残疾儿童,提供定额基本医疗保险。

(三)救助机构

在市残联文件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中进行康复训练。

(四)救助标准

1.0-6周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视力0.8万元/人年;听力、言语2万元/人年;肢体2.2万元/人年;智力2万元/人年;孤独症2.2万元/人年;多重2.8万元/人年。

2.7-14周岁肢体、孤独症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肢体1.87万元/人年;孤独症1.87万元/人年。

3.0-6周岁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助视器450-2300元/人3年;助听器6000元/人(双耳)3年;假肢3000-6000元/人3年;矫形器1200元/人年;儿童轮椅800元/人3年;坐姿椅150元/人3年;站立架480元/人3年;助行器160元/人3年。

4.7-14周岁视力、肢体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助视器450-2300元/人3年;假肢5100-8500元/人3年。

5.人工耳蜗配发和手术费用补贴标准按苏残发〔2017〕32号文件执行。

(五)救助经费

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

(六)救助程序

1.申请审核。本区户籍残疾儿童监护人,持户口簿、残疾人证或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所在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区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

2.信息录入。符合要求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需录入“中残联精准康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其中区残联负责新进和需转介的受助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基本信息录入工作;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负责受助残疾儿童评估、转介和服务等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3.康复训练。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受助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自主选择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4.转介服务。对本区户籍到异地接受康复训练的受助残疾儿童,由本区残联进行转介服务。其中受助残疾儿童凭《转介单》到异地救助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本区残联给予康复救助(救助标准按照本实施意见中的标准执行)。

5.经费结算。区残联根据年度预算以及康复救助标准,经审核,按规定据实向定点康复机构结算。另外遇特殊情况,即残疾儿童在异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时发生的费用,本区残联又无法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时,可经市残联批准明确结算办法。

6.医保结算。受助残疾儿童在医疗保险支出范围内的康复项目经费,按规定程序、在规定单位据实结算。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范畴,由区残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开展训练质量评估、年度考核。

2.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宣传有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政策,提高知晓度,营造关心关爱残疾儿童的良好环境。

3.加强能力建设。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进一步完善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在内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支持、鼓励、帮助社会力量多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并与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执行相同政策。多手段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残疾人精准康复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社区康复服务、康复培训等工作的有效结合,增强康复救助服务能力。支持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创建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要的融合教育资源中心。

4.加强综合监管。区发改、财政、卫健、教育、人社、民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主动协同区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工作。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的有效监管,防范风险发生,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重点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套取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本意见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至12月29日期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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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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