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23101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金宝博-金宝博官网 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3-01 |
生效日期: | 2023-04-10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区政府关于印发金宝博 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鼓政规〔2023〕1号 | 关 键 词: | 质量奖;区长;金宝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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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印发金宝博 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金宝博 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宝博-金宝博官网
2023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宝博 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首善之区、幸福鼓楼”高质量发展,激励在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下同),引导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宝博 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金宝博-金宝博官网 设立,授予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有广泛知名度与突出影响力,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组织。并设立提名奖,鼓励追求卓越的组织。
第三条区长质量奖申报、评定和授予遵循自愿申请、严格标准、科学评价、公开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申报及评审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区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数量不超过5个,区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数量不超过5个。上述获奖数可以少额或者空缺。
第五条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申报南京市市长质量奖。
第六条围绕我区主导产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鼓励我区新兴重点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机构,积极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区长质量奖由“金宝博 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鼓质委”)组织评定,其日常工作由金宝博 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鼓质委办”)承担。
第八条 鼓质委在区长质量奖组织评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决定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定标准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定评审结果,提请区政府表彰获奖单位;
(四)邀请区监察部门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定中的重大问题、事项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鼓质委办在区长质量奖组织评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组建独立的评审组,监管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三)负责区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四)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五)向鼓质委报告区长质量奖的初步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第十条鼓质委办根据评定工作需要,在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内,聘请3名以上(含3名)专家,组建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鼓质委办派观察员监督评审过程。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区长质量奖的申报材料及现场评审工作,向鼓质委办报告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园区和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行业、本区域内申报区长质量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负责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的相关资格。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金宝博-金宝博官网 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符合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的条件。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形成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深入开展质量改进活动并取得实效,积极宣传和普及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方法。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或总资产贡献率在上年度位居金宝博 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近三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符合国家、省、市、区的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应当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三年内不得发生以下事项: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相关行业规定)及重大投诉;国家、省、市、区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不良记录;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时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被区相关部门列入不诚信名单;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的行为。
(六)获得区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园区或区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十三条 已获得中国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南京市市长质量奖和区长质量奖的组织,不参与申报区长质量奖。已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可以再次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及方法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先进的质量奖评定标准。
第十五条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采用《金宝博 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细则》。评定标准围绕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七部分内容,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六条区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资格审核、信用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审定公示等程序。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550分(含550分),提名奖的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500分(含500分)。按分值,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获奖组织。若当年申请的组织总评分均低于上述分值,则奖项空缺。
第十八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九条区长质量奖评定程序主要包括:
(一)发布通告。鼓质委办拟定申报通知,明确本年度区长质量奖的申报时间和工作安排。
(二)推荐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金宝博 区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区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园区或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鼓质委办。
(三)资格审查。申报组织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鼓质委办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组织的名单。
(四)材料评审。鼓质委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定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五)现场评审。鼓质委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定标准,对通过材料评审的优秀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反馈至鼓质委办确认。
(六)信用审查。鼓质委办在资格审查、材料评审及现场评审等环节,结合实际对申报组织进行信用审查,并征求鼓质委成员单位意见,对存在失信记录且未进行信用修复的组织取消评定资格。
(七)综合评价。鼓质委办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的申报表、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按得分排序,择优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八)审议批准。鼓质委办将获奖建议名单和相关材料提请鼓质委成员单位审议。经审议批准后的名单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区政府发文认定、授牌颁证,并给予资金激励。
第二十条对拟获奖组织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鼓质委办提出异议。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由鼓质委办负责核实确认。
第六章 激励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对每个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激励,对每个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称号的组织给予人民币2万元的激励。激励经费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创新、质量信用等级评定、“江苏精品”认证和教育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区长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定、培训、监督等专项工作经费和激励经费,列入当年区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已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再次申报时,经评定仅达到提名奖条件的,不再重复获提名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获奖组织不得将金宝博 区长质量奖获奖称号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该称号。发现违反者,由鼓质委成员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如逾期未改,由鼓质委办提请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激励资金。
第二十五条 申报组织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由鼓质委办提请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激励资金,并公开通报。该组织终身不得参加区长质量奖评定,并建议其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区长质量奖奖牌、证书由金宝博-金宝博官网 授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鼓质委办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不稳定,国家或省、市、区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或建设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严重违反环保法规的;
(三)因产品、服务、工程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违反区长质量奖宗旨和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定的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鼓质委办应当责令其回避,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参与评定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鼓质委办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报经鼓质委批准后,取消其参与评定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广质量文化建设成果,不断推进质量创新,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促进全区整体质量水平提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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