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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3424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组配分类:    法律服务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金宝博 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5-02-2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公证办理指南——遗嘱篇·委托篇
文  号:     关 键 词:    遗嘱;遗赠;身份证;继承人;遗嘱公证;证明材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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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办理指南——遗嘱篇·委托篇

遗嘱公证

(一)申办遗嘱公证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

2、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

3、财产的权属凭证(如不动产权证书等);

4、立遗嘱人的婚姻情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5、承办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特别提示:

1、立遗嘱人可以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受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3、遗嘱以最后一次订立的有效遗嘱为准。

委托公证

(一)申办委托公证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

2、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有关身份信息;

3、拟公证的委托书(如无可由承办公证员代书);

4、承办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特别提示:

1、委托售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土地证;

2、委托他人出售或者抵押房产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的“房屋信息摘要”(查档信息);

3、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后购买/婚前购买但共同偿还贷款/协议约定为共同所有),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委托;

4、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户籍存根/人事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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