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3424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组配分类: | 法律服务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金宝博 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02-2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公证办理指南——遗嘱篇·委托篇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遗嘱;遗赠;身份证;继承人;遗嘱公证;证明材料;委托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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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办理指南——遗嘱篇·委托篇
遗嘱公证
(一)申办遗嘱公证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
2、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
3、财产的权属凭证(如不动产权证书等);
4、立遗嘱人的婚姻情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5、承办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特别提示:
1、立遗嘱人可以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受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3、遗嘱以最后一次订立的有效遗嘱为准。
委托公证
(一)申办委托公证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
2、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有关身份信息;
3、拟公证的委托书(如无可由承办公证员代书);
4、承办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特别提示:
1、委托售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土地证;
2、委托他人出售或者抵押房产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的“房屋信息摘要”(查档信息);
3、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后购买/婚前购买但共同偿还贷款/协议约定为共同所有),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委托;
4、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户籍存根/人事档案等)。